汕头市经济贸易局行政审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审批范围。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含审核)、备案事项,必须以市政府和其他上级部门授权范围及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第三条 明确职责权限。各科室应根据局的职责权限和本科室的职能配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设立审批事项。 需多个科室联合经办的,由主办科室受理并牵头办理;需与市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坚持"公正、公开、效能"原则。
(一)推行政务公开。局统一将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标准、投诉电话等公示。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和"二次终结制"。
(三)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事项。
第五条 坚持依法行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予以受理、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行为。
按下列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一)受理。接件人和办件人应分离;受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和投诉方法。
(二)审查。办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事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形成科室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决定。除可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局长授权的外,其余按下列规定处理:属备案的,受理科室自行办理;属审核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局长签发;属审批(核准)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局长签发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经办科室应依法加强对被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已作出的审批。
第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划分、认定按照局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各科室及局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遵纪守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局监察室依据职能,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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