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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工作人员办事纪律规定
第一条 本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公开、公正、效能的原则,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优质服务。
第二条 树立全局观念。各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围绕经贸工作中心,团结协作,勤政廉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上岗时,应衣着整齐,佩证、置牌公开身份;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应态度谦和,注重调查研究,不得颐指气使,不得武断决定问题。
第五条 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企业来人要求协助解决问题时,应态度温和,耐心倾听情况反映。对能解决的问题,尽快解决或协助解决;对不能解决的,应说明理由。不得态度粗暴,严禁刁难人,骂人。
第六条 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越位和行政不作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事项应按规定办理,不得卡、压、推诿或拖延不办。
第七条 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和否定报备制。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按局和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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