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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贸局、财政局,高新区、保税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企业,有关招标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对企业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原则,探索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新途径,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管理机制,引导企业不断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省经贸委、财政厅在原《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基础上修改制订了《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并以粤经贸技改[2006]367号文印发。请你们在广东经贸网http://www.gdet.gov.cn下载,并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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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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