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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挖潜改造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经贸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适应财政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挖潜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利用财政资金拉动社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投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挖潜改造资金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研究制定了《汕头市市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汕头市市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经济贸易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挖潜 资金
办法 通知
汕头市市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挖潜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挖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拉动社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投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挖潜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挖潜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
负责挖潜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计划,下达资金使用安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市财政的指导下参与挖潜资金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贸局
负责组织下达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挖潜资金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挖潜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挖潜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 挖潜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属如下范围:
(一)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
(四)符合《汕头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类)且对结构调整优化有促进带动作用的项目。
(五)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六)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七)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运用和推广项目。
第八条 挖潜资金使用分贷款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
(一)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已取得银行贷款或银行出具编文件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并纳入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
贴息额、贴息期限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申请贴息单位应提供贴息项目有效的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划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编文件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
(二) 补助是指市财政对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包括下列情况:
1.
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实际已实施完成,且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不超过30%)的技改项目;
2.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
3.
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有关项目及重大项目。
第九条
项目贴息和补助额度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单个项目当年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得到本市挖潜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支持技术进步项目资金范围。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实施技改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市经贸局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市经贸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技改项目进行备案、核准或审批且纳入项目库管理。
区县属项目单位须经所在区县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推荐意见,市属企业技术项目直接上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建立产业技术改造创新项目库。
第十二条
申请贴息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评审,提出挖潜资金支持的贴息项目资金安排,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贴息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项目贷款合同书、贷款进帐单、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技改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完成3个月内提出技改竣工验收申请及补助资金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汕头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提出项目的补助资金安排,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补助申请材料包括: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证明材料、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请补助的技术创新项目参照《广东省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材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其中:市直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区县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到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再由区县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属于补助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年终贴息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收到贴息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区别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进行处理。利息资本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在不超过利息资本化金额范围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超过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冲减财务费用。
(二)收到补助金,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和核算。
(三)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挖潜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挖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八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挖潜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建立验收制度。获得挖潜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根据省验收办法对项目进行评价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挖潜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挖潜资金,或截留、挪用挖潜资金等行为,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挖潜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