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 头 市 经 济 贸 易 局
文件
汕经贸〔2007〕22号
转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贸局:
现将省经贸委《转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经贸局反映。
附件:《转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成品油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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