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 头 市 经 济 贸 易 局

 

文件

汕经贸〔2007305


 

关于我市民爆销售企业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粤经贸军工[2007]348号《关于加强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军工[2007]612号《转发<全国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结合我市民爆行业实际,对我市民爆销售企业整合及申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粤经贸军工[2007]612号文件关于全省不新增加民爆销售企业的精神及电话请示省经贸委,明确汕头市只能申报一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根据我市民爆销售企业实际和省经贸委的要求,拟由汕头市民爆物品专营公司、澄海区化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和潮阳区一家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民爆销售企业联合组成汕头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公司,下设二个分公司,分公司在市民爆物品销售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下共同使用《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潮阳区由哪家民爆销售企业参加组成汕头市民爆物品销售公司,由潮阳区有关企业向潮阳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潮阳区经贸局审核后报市经贸局。澄海区由澄海区化建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向澄海区经贸局提出申请,澄海区经贸局审核后报市经贸局。

四、整合的有关事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形成协议书,将经营模式、区域划分及相关权益和责任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并报省、市经贸部门。

五、市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要求。

六、整合工作应于815日前完成,并将申报资料报我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民爆行业  整合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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