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条例》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经贸局、高新区、保税区经发局: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下简称《条例》)巳于2007年9月30日通过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我市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条例》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委九届四次全会所提出的重要部署和具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狠抓《条例》的宣传发动、贯彻落实工作,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良好的贯彻实施《条例》社会氛围。学习宣传《条例》,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一环,应该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各区县经贸局要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对《条例》的学习,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通过论坛、座谈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和发动,深化对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深刻解读《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依法推进各项中小企业工作的发展;要借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把《条例》的内容传播到基层和广大中小企业,形成一种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经贸局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学习《条例》培训班。要邀请法律界权威人士或省宣讲专家团授课,讲解《条例》,参加培训班的对象为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同志、民营企业的总经理(或厂长)。用一年左右时间,使全市从事中小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重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都能接受一次专项培训。
今年上半年,市局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一次各区县经贸系统学习《条例》座谈会,谈认识、谈问题、谈措施。
(二)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各区县经贸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深入学习发动的基础上,找准定位,明确职责,切实做好自己的工作,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要提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促进措施,尤其要引导中小企业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做强做大。要贯彻实施好《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各区县经贸局要针对《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考核内容(包括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落实,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绩效,民企投诉等五方面),结合《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开展各项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深入推进成长工程、服务体系、自主创新、融资服务、人才保障、信息化、市场开拓、科学务虚等八项工作,确保2008年各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实现开创新局面的目标。
(三)完善配套政策,切实推动《条例》的落实。各区县经贸局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在创业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的措施办法,使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完善现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单位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有关财政支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方面。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调,尽快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以便及时反映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借鉴。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引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等。要加强与监察、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打击“三乱”现象,规范单位收费行为,引导中小企业学法用法,敢于理直气壮地按照《条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与发改、科技、人事、国土、外贸、质检等部门的协调,合力推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积极解决中小企业用人难、用地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贸易,在此基础上共同创新和完善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四)加强执法检查。在《条例》实施一定时期后,各区县经贸局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省市人大机关做好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人大机关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社会效应。同时,各级经贸部门要针对《条例》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以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中小企业
条例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