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 头 市 经 济 贸 易 局

 

文件

汕经贸〔2008275


 

转发《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

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及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各区县经贸局:

为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和提高产业竟争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确保完成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及7个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

2《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粤经贸工业[2008]385号)

3《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

4、《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预[2008]114号)

5《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

6、《关于珠江三角洲各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东西两翼与粤北山区学生的实施办法》(粤教职[2008]32号)

7《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

      8、《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办法

         (粤劳社发[2008]14号)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产业  劳动力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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