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民营经济
工作考核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开始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汕头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贸易局反映。
联系人:市经济贸易局 中小企业科 张梓松
联系电话:0754-88992021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民营经济
考核 通知
汕头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及有关配套文件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汕市发〔2003〕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为营造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起定期开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三、考核内容
(一)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区县政府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协调解决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发展有规划、工作有部署、落实有检查。
民营经济行政主管机构明确,配备适应民营经济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机制和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贯彻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结合本地实际,宣传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粤发〔2003〕4号文和粤办发〔2003〕17号文、汕市发〔2003〕25号文等文件精神,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对落实民营经济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三)推进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
设立或指定面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下统称民营企业)的公益性综合服务机构。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鼓励发展专业服务机构,整合社会资源,构建面向民营企业的创业扶持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技术支持服务平台、人才引进和培养服务平台、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和市场开拓服务平台等。鼓励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根据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情况,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解决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
(四)民营经济发展绩效
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情况,民营企业上缴税收增长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单位GDP能耗下降率情况等。
(五)处理民营企业投诉
重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认真处理民营企业的投诉。
四、考核的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经济贸易局、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步骤
(一)自评
每年2月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形成上一年度民营经济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民营经济工作指标考核表报市经济贸易局、人事局。
(二)初审
市经济贸易局、人事局汇总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评材料和民营经济工作指标考核表,会同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自评材料和民营经济工作指标考核表进行初审。
(三)考核
可视实际需要组织对各区县进行实地考核,并给予评价和提出评分建议。
(四)评定
市经济贸易局、人事局根据初审情况和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的评价及建议,提出各区县的考核得分和等次,形成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由市经济贸易局、人事局书面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批评。
七、附则
(一)本办法仅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2008年汕头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
民营经济工作指标考核表。
附件一:
2008年汕头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根据《汕头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民营经济工作情况(60分)
(一)民营经济组织领导工作(15分)
1.
明确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9分)
(1)管理部门明确,职能清晰,计3分。
(2)有专门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计3分。
(3)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计3分。
2.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3分)
3.每年召开一次及以上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或民营经济联席会议(3分)
(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及落实情况(25分)
1.出台扶持政策并督查落实(9分)
(1)出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5分。
(2)以区县政府或联席会议名义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计4分。
2.主要扶持措施(16分)
(1)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用地,计4分。
(2)区县财政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服务平台建设,计4分。
(3)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建立“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计4分。
(4)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开展区县民营企业评选和表彰活动,并鼓励扶持其做强做大,计4分。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简称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简称担保体系)建设情况(20分)
1.服务体系建设(10分)
(1)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政策,出台扶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3分。
(2)设立或指定综合服务机构,并规范良好运作,计2分。
(3)建立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机构并规范良好运作,计2分。
(4)被评为省级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培训、信息化等示范单位的,每个单位计0.3分。此项3分封顶。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10分)
(1)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政策,出台扶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3分。
(2)国家和省、市对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补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计3分。
(3)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并取得成效,计2分。
(4)工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船舶等登记部门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计2分。
二、民营经济发展指标情况(40分)
(一)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增长率。(13分)
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增长10%以内的,得5分;增长10%~15%的,得10分;增长15%以上的,得13分。
(二)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增长率。(13分)
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年增长10%以内的,得5分;增长10%~15%的,得10分;增长15%以上的,得13分。
(三)民营经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6分)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增长10%以内的,得3分;增长10%以上的,得6分。
(四)单位GDP能耗下降率。(8分)
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达到市政府下达指标的年度值的,得8分;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达不到市政府下达指标的年度值的,不得分。
以上(一)~(三)指标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不得分。有关经济指标按《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粤统字〔2007〕1号)和《关于调整民营经济统计范围的通知》(粤统字〔2007〕21号)的要求进行统计。第四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3251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的精神,并参考相关考核情况确定是否达标。
三、扣分
(一)市场准入、资源分配、项目申报、政策优惠等政策中如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不合理规定,经查属实,每项扣3分。
(二)有关行政单位违法向民营企业收费或罚款、摊派财物、强行要求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经查属实,每宗扣3分。
(三)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区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后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经查属实,每宗扣3分。
(四)财政扶持资金不及时拨付企业或截留、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的,经查属实,每宗扣3分。
四、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以上的,优秀。
(二)75分以上的90分以下的,良好。
(三)60分以上的75分以下的,及格。
(四)60分以下的,不及格。
附件2:民营经济工作指标考核评分表1、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