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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乳制品
加工项目(企业)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经贸局、发改局、国土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现将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经贸局牵头、发改等部门配合摸清辖区内的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情况,确认《广东省乳制品加工企业名单》,如实际情况有变化的,需书面说明,同时对有关企业进行建档备案;查缺补漏并填写《
市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信息汇总表》,于2008年9月2日前一并上报市经贸局、市发改局,以便报省备案。
二、各区县经贸局负责向企业发放《广东省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调查表》并收集,同时联合发改等部门,制订本辖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综合整改方案(含整改内容、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于2008年9月2日前上报市经贸局、市发改局,以便报省备案。
三、各区县经贸、发改等部门配合上报整改工作情况,并做好接受省的抽检准备工作。
(联系人:市经贸局联系人:郑子美,电话:88992009,传真:88992039,市发改局联系人:张雄涛,电话:88281146)
市经贸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金融办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乳制品 意见
通知
广东省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整改工作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26号公告(附件1)印发的《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公告要求按照准入条件对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为做好整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整改对象
全省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
本次整改所称乳制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竣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劫儿乳粉、其它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无糖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它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二、整改内容
(一)对已建加工项目(企业),按照《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后项目(企业)必须具备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要求。对逾期仍未达到准入条件规定或拒绝整改的项目(企业),根据经贸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金融机构停止提供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卫生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对关闭的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对已经核准但未投产的项目(企业)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核发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三)新申请核准的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准入条件审核并办理核准文件。核准生效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予以核发证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得给予供电。
(四)环保整改要求的补充说明: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业主要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照《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做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项目(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组织审查验收。其中:
l、对于未批先建的项目,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已批未验收的项目,由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依法查处后,根据本意见及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验收。
三、整改期限
2008年12月31日前所有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完成整改工作。2009年6月30日前对已核准未投产的乳制品加工项目完成投产检查验收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已建加工项目(企业)实行社会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违规的项目(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市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企业)的能耗及水耗是否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标缝并督促整改。
(三)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准入条件中对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本意见环保整改要求的补充说明,进行监督检查。对示合格的项目(企业)督促整改。
(四)质监部负责按照准入条件中规定的乳制品加工工艺装备、产品质量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项目(企业)督促整改。
(五)卫生部门负责按照准入条件中规定的乳制品加工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措施。对不合格的项目(企业)督促整改。
(六)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项目(企业)规划布局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项目(企业)进行督促整改。
(七)广东省食品协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市经贸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等部门配合摸清管辖区域内的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情况,确认《广东省乳制品加工企业名单(待各市确认)》(附件2),查缺补漏并填写《
市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3),于2008年8月l0日前上报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各市经贸部门负责向企业发放《广东省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调查表》(附件4)并收集,同时联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制订本市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综合整改方案(含整改内容、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并于2008年8月30号前上报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2008年12月30日前,各市经贸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等部门配合上报整改工作情况;2009年1月1日起,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组对项目(企业)进行抽查验收。
(联系人:省经贸委 陈科
电话:020-83133339,传真:020-83133324,电子邮箱:chke@gdet.gov.cn;省发展改革委梁惠兰
电话:83133096)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26号公告
2、广东省乳制品加工企业名单(待各市确认)
3、
市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信息汇总表
4、广东省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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