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实施《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汕头市经贸局、汕头市供电局联合召开贯彻实施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法制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市经贸局、市供电局领导,以及市各区县经贸局、供电局领导和各有关媒体60多人参加了会议。
针对近年来汕头市窃电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汕头市经贸局积极主动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列入2005年度立法计划,历时近两年,经市人大法工委、财经委以及市法制局、经贸局、汕头供电局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条例》草案。《条例》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3日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批准,于2006年10月1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内容涉及到执法主体、窃电行为界定、窃电预防、用电检查与查处、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特点。并突出五个亮点:一是对反窃电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赋予供电企业具体承担预防窃电和用电检查工作;二是针对窃电行为和窃电电量的认定难的问题,对窃电行为和窃电量的认定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三是保护用电户合法权益。规定了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时,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并在3日内依法给予处理。在认定窃电行为不成立时,用户有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依法索求经济赔偿的权利;四是明确了对窃电案件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规定。对窃电行为人令其追交电费并处应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针对社会上存在的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等行为,质监、工商部门可以作出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电力工作人员以及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串通他人窃电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与许多部门的职责紧密相关。《条例》的实施,将改变原来由有关部门各自承担一部分相关任务,彼此之间相对独立的状况,使全市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成为一项系统的、整体性工作,对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安全运行,促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意义。